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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体育学院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院教职工,包括合同工、院聘临时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组织。
第三条 要求加入工会的教职工,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工会分会讨论通过,院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其会籍从院工会批准之日算起。
第四条 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好应尽的义务,及时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申请,经由所在工会分会提出,由院工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并收回会员证,并在原会员登记表上予以注销。
第六条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退会手续与第五条相同。
第七条 凡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发处罚的会员,经学院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
第八条 工会会员调离学院,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到新单位,调入学院的会员其会员关系亦相同。
第九条 会员因失业或下岗,长期不能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学院工会保留其会籍。
第十条 会员调到没有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作时,可保留其会籍,新单位组织工会时,再将有关材料转去,恢复会籍。
第十一条 会员离休、退休,可保留会籍。
第十二条 保留会籍手续,应由会员所在分会书面报学院工会核准,在工会会员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该会员办理保留会籍手续的时间,负责通知保留会籍的会员从核准之下一个月起停止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职工,又提出申请入会,允许其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在院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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