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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体育学院工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及上级工会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院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及时足额交纳工会会费。
第三条 会员会费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5%交纳。工资收入按基本工资计缴(我院工资条中前两项),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等不计在内,各分会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不得自行规定交纳数额。
第四条 工会会员每月交纳会费,以增加会员的组织观念。
第五条 保留会籍人员不交纳会费。
第六条 工会会员升级加薪后,应从加薪之日起补交会费。
第七条 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工会会费由工会分会负责收取,并列出清单,及时上交工会财务入帐。
第九条 工会经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在院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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