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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体育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提案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体现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保障教职工当家做主、管理学院的民主权利,根据河北省教科文卫体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和《河北体育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对教职工代表的提案进行收集、审理,并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和执行提案的监督机构。闭会期间,在教代会的工作机构---院工会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每年向工会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
第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2人; 委员候选人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审定;主任由提案委员会确定。
第四条 委员的条件:坚持原则,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有参政议政能力,敢于并善于维护群众利益,为群众说话办事。主任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第五条 委员任期3-5年,委员或主任在任期内变更时,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另行确定。
第六条 提案委员会职责
1、 围绕大会中心议题,发动教职工代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收集教职工代表提案。
2、登记审理:对教职工代表提案逐件审查,凡符合立案的登记立案,并分类签署意见,送交学院领导或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对不能立案的,直接签署意见答复提案人。
3、处理答复:督促有关部门在收到提案后一个月内研究处理,并逐件书面答复提案人和提案工作委员会。
4、 检查落实:检查有关部门办理提案情况,并听取有关情况汇报,提出质询,做到件件有着落、条条有结果。
5、 提案登记:对立案的提案分类登记,提案表及提案处理情况存档。
6、 报告评议:负责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处理落实情况,并进行评议。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是指教职工代表和群众对学院的教育教学管理和教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问题,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提案”与通常的“意见”有联系又有区别。提案是包括案由、理由、整改办法或措施、提案人和附议人等内容,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的书面建议。它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广泛联系群众,吸引教职工参加学院管理,集中群众智慧的重要方式。
第八条 提案的内容。
属于学院行政职权范围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以列为提案:
1、有关本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规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 有关学院管理、科研、竞训和教学方面的改革,教职工生活福利和教育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 有关教职工群众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不属于学院行政职权范围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不按提案对待:
1、 纯属党务性质的问题和群众组织内部的问题;
2、 应按法律程序由当事人向司法机关起诉的问题;
3、 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或对个别领导者的批评意见。
第九条 提案征集程序。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提案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职工代表,对代表进行培训,讲明大会议题,提出提案要求;代表征求群众意见后填写提案征集表,送交提案委员会。
提案内容应围绕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案应是一事一案,附议人至少为2人,少于2人的,视为无效。
第十条 提案立案原则:
1、属学院职权范围之外,或纯属个人具体问题,或空泛议论,没有实际内容的,一般不予立案;
2、党群组织内部的问题,应转党群组织处理,一般不予立案;
3、内容相同的提案,合并立案;
4、保持提案人的语意,尽可能保留提案人的原话 。
确定立案的提案填写提案处理表,转承办单位落实整改,对不予立案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落实提案程序。教职工代表所提提案,经审核、整理、分类立案后转交到学院主管领导。经学院党政领导签署意见后,转提案委员会,送达承办单位和部门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提案办理和落实情况要及时通知提案人,征求提案人对整改措施的意见。对不能落实的提案要说明原因。 .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经常开展活动,及时召开会议,检查大会提案执行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在收集、处理、落实提案中碰到疑难问题应及时向院工会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院工会所有。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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